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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03号

重庆益凡森木业有限公司与何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益凡森木业有限公司,何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03号

原告:重庆益凡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西物木材市场1区9幢。

法定代表人:徐明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东海,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凡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凡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凡森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凡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益凡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琳琅

代理

审判员  杨 妮

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鑫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