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89号
原告:王XX,女,43岁。
被告:孙XX,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孙XX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王XX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尧 微信公众号“”
王XX与孙XX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89号
原告:王XX,女,43岁。
被告:孙XX,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孙XX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王XX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