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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89号

王XX与孙XX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XX,孙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89号

原告:王XX,女,43岁。

被告:孙XX,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孙XX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王XX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