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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754号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与姜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姜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754号

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巢湖路联锦大厦A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罗维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兴,该公司员工。

被告:姜冰,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701、702、703、704、801、802、803、804室。代表人:王靖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小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姜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2737元、停运损失9500元,共计22237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顾炳木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国兴,被告姜冰,被告人保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委托代理人颜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9月4日16时30分,被告姜冰驾驶浙A×××××号车在杭州市西湖区厚仁路口与浙A×××××号车发后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姜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为修理车辆,花费修理费12737元。另查明,浙A×××××号车属原告所有,浙A×××××号车属被告姜冰所有。事故发生时,浙A×××××号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于被告人保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处,其中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陪特约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本次事故中原告的财产损失超过被告人保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故应由被告人保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内直接予以赔付。不足部分10737元,由被告人保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内赔偿。对停运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因原告车辆属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车辆日营业额,其中并未扣除一定的运营成本,本院根据原告车辆的型号,结合杭州市城市快运车辆营运现状,以及原告车辆的维修时间,酌情确定为4100元。另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项目,故应由被告姜冰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车辆修理费12737元;

二、姜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停运损失费4100元;

三、驳回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杭州外事旅游汽车公司负担68元,姜冰负担110元,其中姜冰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顾炳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