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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刑初89号

向清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向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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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清文,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施秉县。2008年5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清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清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2015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向清文伙同唐某(已判刑)、张某2(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骑自行车至嵊州市经济开发区,采取由被告人向清文和唐某“丢钱捡钱”、由张某2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套取密码的方式,从王某1处骗得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62×××2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62×××09)、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950元的OPPO1107手机1只及现金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向清文和唐某从骗得的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8700元。

二、强制猥亵2015年12月4日8时许,被告人向清文在浙江省温岭市租房门口,见住在隔壁租房的杨某(女,1998年8月1日出生)独自一人,遂尾随进入杨某的租房内,采用暴力手段,将杨某压倒在床上,强行亲吻杨某,并抚摸其胸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清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2015)绍嵊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发票、(2008)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王某1、杨某的陈述,同案犯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2、张某1等人的证言,协助项目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清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和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又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向清文一人犯二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向清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清文有其他诈骗行为,酌情予以量刑。被告人向清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向清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清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十二月四日起至

二○一七年六月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章国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