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88号

张文利与李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利,李某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88号原告张某利,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某飞,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李某梅,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佳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