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号
原告:胡业敏。
委托代理人:汪胜祥,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红俊。
被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崇兵。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文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业敏诉被告项崇兵、胡红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业敏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业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过户、变卖和毁坏该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忠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晨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