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20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仕双,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云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