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顺和乡。被执行人黄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苗桥乡。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9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姜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战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