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广灵县壶泉酿酒厂,住广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广灵县壶泉酿酒厂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424568.29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雁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