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51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明才。委托代理人王海,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被告廖恒,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方方。委托代理人杨丽,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王海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王海负担(已支付)。
代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