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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246号

陈锋与朱小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锋,朱小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46号

原告:陈锋,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白鹤镇上白岩村。

委托代理人:张映红。

被告:朱小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朱小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锋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陈锋负担。

审 判 员 张修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