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46号
原告:陈锋,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白鹤镇上白岩村。
委托代理人:张映红。
被告:朱小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朱小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锋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陈锋负担。
审 判 员 张修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