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339-1号
原告:张嘉怡。
被告:曹兵。
被告:淄博昂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东霖,董事长。
被告:曹刚。
被告:裴娜。
被告:孟小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怡诉被告曹兵、淄博昂福商贸有限公司、曹刚、裴娜、孟小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怡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曹兵(及个体户曹兵)、淄博昂福商贸有限公司、曹刚、裴娜、孟小滨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嘉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曹兵(及个体户曹兵)、淄博昂福商贸有限公司、曹刚、裴娜、孟小滨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
二、如被告曹兵(及个体户曹兵)、淄博昂福商贸有限公司、曹刚、裴娜、孟小滨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8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