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372号申请执行人滕国强,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肖秋桃,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颖,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B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丁纪东,销售部经理。申请执行人滕国强与被执行人詹颖、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9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詹颖、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等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詹颖名下位于本市玄武区长江花园XX号XXX室、本市栖霞区环陵路XX号XX幢XXX室的两处房产及本市玄武区长江花园13号地下车库12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詹颖名下车牌号为AS77**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经查,被执行人詹颖无工商登记;其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5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伟萍执 行 员 张同德执 行 员 韩先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夏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