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254号原告郝明聪,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恒,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惠容,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明聪与被告李恒、杨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明聪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明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明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郝明聪负担。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