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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254号

郝明聪与李恒、杨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明聪,李恒,杨惠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254号原告郝明聪,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恒,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惠容,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明聪与被告李恒、杨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明聪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明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明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郝明聪负担。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