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742号原告王俊芳。委托代理人王学华,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华。被告李金红。被告王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芳与被告李桂华、李金红、王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亢立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