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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742号

王俊芳与李桂华、李金红、王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俊芳,李桂华,李金红,王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742号原告王俊芳。委托代理人王学华,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华。被告李金红。被告王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芳与被告李桂华、李金红、王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亢立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