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910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军、刘在仁,该社职员。被告王新县。被告张小米。被告王从快。被告孙云。被告王从炼。被告孙克红。
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县、张小米、王从快、孙云、王从炼、孙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