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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910号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县、张小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县,张小米,王从快,孙云,王从炼,孙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910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军、刘在仁,该社职员。被告王新县。被告张小米。被告王从快。被告孙云。被告王从炼。被告孙克红。

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县、张小米、王从快、孙云、王从炼、孙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