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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634号

原告胡长虹与被告王大刚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委托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现在村干部正在调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甲承担。

审判员  吴全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