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656-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溢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枝。被执行人余艳华,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艳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艳华在中国银行0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903.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志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