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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007号

史丹丹与盛吉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丹丹,盛吉光,张生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007号原告史丹丹,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范公亭东路2334号,身份证号码370724199012094328。被告盛吉光,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洛城镇孙家庄村,身份证号码37028319720616931X。被告张生玉,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783197107165564。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丹丹诉被告盛吉光、张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侯凯所有的鲁V6R6**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侯凯所有的鲁V6R6**号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闵健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