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法定代表人张晋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必正,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区**号**室。原审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幢XX区XX室。法定代表人胡文勇,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买卖合同无任何依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电线电缆,以上诉人未支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属买卖合同纠纷,故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