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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4739号

陆代山与刘富平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代山,刘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4739号申请执行人陆代山。被执行人刘富平。申请执行人陆代山与被执行人刘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富平位于兰山区兰山街道庙上村东西中心大街中部桥南200米456号瓦房3间、西配房小平房2间及位于东西中心大街中部桥东300米路北旧瓦房6间,续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