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民初832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832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许宗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艳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