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832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许宗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艳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景龙 来自: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832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许宗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艳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