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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196号

何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96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24日。

委托代理人:黄长春,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已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母新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