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224号
原告:临安晟通电力设备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溪村(原112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树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密礼,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培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晟通电力设备配件厂诉被告董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晟通电力设备配件厂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培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晟通电力设备配件厂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晟通电力设备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4元,减半收取5792元,由原告临安晟通电力设备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郎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