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068号原告刘佳妮,女,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俞伟珍,女,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佳妮与被告俞伟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佳妮、被告俞伟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佳妮诉称,原、被告系同楼层隔壁邻居,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擅自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大门由原设计建造的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如果原告先开门外出,被告同时也开门的情况下,被告的大门将会撞击原告,对原告的开门出行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被告大门原状,改为向内开启。
被告俞伟珍辩称,其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大门确实改为了向外开启,但原告也将自家排风口开在公共楼道,被告可以将其大门恢复原状改为向内开,但前提是原告也一并整改向楼道开启的排风口。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秀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秀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原、被告系邻居,两家的大门直接相邻且呈90度夹角。被告于2015年8月起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将其原向内开启的大门改为向外开启。原告于2016年1月以被告上述行为对其开门出行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被告擅自将其大门改为向外开启,由于原、被告大门直接相邻且呈90度夹角,被告大门改为向外开启后在开门时将占据双方门前的公共空间,确对原告的出行以及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俞伟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大门恢复原状,改为向内开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刘佳妮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俞伟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