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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54号

北京双其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双其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双其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职务董事长。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承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双其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双其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0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屈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