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法定代理人孟大文,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924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1月16日向铜川市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支付借款292476元,案件受理费26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91元。尔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卫
审判员 惠 平
审判员 李茂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