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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51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汉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汉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被执行人陈汉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006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汉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汉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汉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汉丰(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2的存款人民币128030.8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