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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27号

河北汇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闫建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河北汇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27号原告河北汇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309号。法定代表人苏振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告闫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汇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建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汇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汇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汇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汇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润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