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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625号

原告袁杰诉被告胡红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袁杰,胡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625号

原告:袁杰,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

被告:胡红,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杰诉被告胡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杰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红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袁杰承担。

审 判 长  杨冰涛

代理

审判员  陈顺兰

人民陪审员  陈治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