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625号
原告:袁杰,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
被告:胡红,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杰诉被告胡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杰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红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袁杰承担。
审 判 长 杨冰涛
代理
审判员 陈顺兰
人民陪审员 陈治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