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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145号

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45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方某,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惠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