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45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方某,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惠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