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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250号

永康市炳亮橡胶制品厂与永康市程心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康市炳亮橡胶制品厂,永康市程心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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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250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炳亮橡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经营者:贾玲玲。

被执行人:永康市程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

法定代表人:程晓锋。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炳亮橡胶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永康市程心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2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