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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执指6号

杨秀云、李宝顺等与李志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云,李宝顺,董翠红,李志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指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云。申请执行人李宝顺。申请执行人董翠红。被执行人李志兵,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杨秀云、李宝顺、董翠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为被执行人李志兵及其财产属三河市辖区,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三河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及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铁苓

审判员  薛智鹏

审判员  田汝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