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指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云。申请执行人李宝顺。申请执行人董翠红。被执行人李志兵,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杨秀云、李宝顺、董翠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为被执行人李志兵及其财产属三河市辖区,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三河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及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铁苓
审判员 薛智鹏
审判员 田汝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