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5926063-3。负责人左永权,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廖小东,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安全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家余,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垫交综罚书字第028号重庆市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姜家余于2015年4月17日驾驶渝F091**号金杯小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垫交综罚书字第028号重庆市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行为;2、处罚款30000元。该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送达本人签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其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2015)垫交综罚书字第028号重庆市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2015)垫交综罚书字第028号重庆市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宏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