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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行终18号

佟松樵、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松樵,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松樵,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杨建仓(上诉人佟松樵之妻),1946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号。法定代表人岳玉贵,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春晖,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安置管理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硕,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干部。

上诉人佟松樵因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意见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行初字第03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佟松樵诉请确认被告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津房拆许字(2003)第27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意见违法,因该核准意见系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颁证条件,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呈报,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是否准予颁证的核准意见,故被告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该核准意见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报请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批准的内部程序,属于在内部行政程序中发生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佟松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佟松樵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津政发63号文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房屋拆迁管理费后,由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人到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购买了其统一制作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违章授权的组织。虽然津房拆许字(2003)第27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被法院确认合法,但在后续的诉讼中,并未出示原件,且将审核内容中的土地整理删除了,导致后续拆迁出现诸多问题。2、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佟松樵在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修改诉状后,仍未进入实体审理,且与此前处理相同案件时适用法律不一致。3、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审核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上诉人佟松樵的合法权益。本案所涉地块有140幢小洋楼包括十幢教会产,是市政府代管的房屋,但审批核准时没有市风貌办的批准文件和教会的同意,违反了津政发63号文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依法依规核准,为此杨建仓上访十二年之久,是天津市公安局监管对象,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复议结果,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行为违法,是可诉的。综上,上诉人佟松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立案审查并依法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现上诉人佟松樵诉请确认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就津房拆许字(2003)第27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作核准意见违法,但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八条第一款“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作核准意见仅是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过程中的一个行为,对上诉人佟松樵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佟松樵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佟松樵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翔

代理

审判员  董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