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468号
原告:姜丽,女,汉族,1992年9月1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楚小强,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与被告楚小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丽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丽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石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蔡鹏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