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84号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候滨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林贵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和新、陈丽虹,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法定代表人程俊祥,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
审 判员 陈菲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陈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