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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572号

徐义勇与李永山、李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义勇,李永山,李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72号

原告:徐义勇,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永山,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李海兵,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勇与被告李永山、李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义勇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义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义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桂吾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