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72号
原告:徐义勇,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永山,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李海兵,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勇与被告李永山、李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义勇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义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义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桂吾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