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6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挖掘机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乃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祥红,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余秀美,女,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祝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祥红、余秀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周献辉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