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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616号

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祥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祥红,余秀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6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挖掘机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乃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祥红,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余秀美,女,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祝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祥红、余秀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周献辉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