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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132号

盐城捷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盐城捷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32号原告盐城捷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号综合保税区商务大楼1219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玉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台商工业园区姚家路。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捷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捷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已结清借贷费用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捷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捷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5元,减半收取4662.5元,由原告盐城捷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