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兆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广。委托代理人王祥生,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庞柱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庞兆国与被上诉人刘文广、原审被告庞柱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庞兆国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庞兆国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许科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刘增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