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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149号

刘文广与庞兆国、庞柱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庞兆国,刘文广,庞柱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兆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广。委托代理人王祥生,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庞柱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庞兆国与被上诉人刘文广、原审被告庞柱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庞兆国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庞兆国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许科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刘增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