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67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温江印象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开洪,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文化路334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温江印象酒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茂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