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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执227号

乔好平、李国玉、张学福、刘文玲、乔艳伟、牛青霞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1执227号乔好平、李国玉、张学福、刘文玲、乔艳伟、牛青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申请乔好平、李国玉、张学福、刘文玲、乔艳伟、牛青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树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支付借款37875.05元及利息。(2)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进行计算。(3)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户名: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