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60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79年5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贵海、张庆銮,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79年8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6年2月17日在本院桥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明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