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昱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徽州分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组织机构代码06805851-6。负责人吴智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8807-0。法定代表人江玉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徽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佳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