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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86号

黄骏与矣思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骏,矣思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86号

原告:黄骏,男,1991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矣思璇,男,汉族,1992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骏诉被告矣思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骏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骏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