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86号
原告:黄骏,男,1991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矣思璇,男,汉族,1992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骏诉被告矣思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骏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骏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