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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817号

申请执行人侯磊与被执行人蒋欣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磊,蒋欣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817号申请执行人侯磊,男,回族,1986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周长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欣,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侯磊与被执行人蒋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除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欣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新民路44号XXX室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39683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曝光,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6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贵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