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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49号

原告王强、刘淑芬、王冰、王清楹与被告胡德恩、都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强,刘淑芬,王冰,王清楹,胡德恩,都邦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49号

原告:王强,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

原告:刘淑芬,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原告王强、刘淑芬的委托代理人高兴月,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冰,男,200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告王清楹,女,200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告王冰、王清楹的法定代理人王强,系二原告的祖父。

被告:胡德恩,男,57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

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王强、刘淑芬、王冰、王清楹诉胡德恩、都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利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