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49号
原告:王强,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
原告:刘淑芬,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原告王强、刘淑芬的委托代理人高兴月,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冰,男,200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告王清楹,女,200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告王冰、王清楹的法定代理人王强,系二原告的祖父。
被告:胡德恩,男,57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
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王强、刘淑芬、王冰、王清楹诉胡德恩、都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利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