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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945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卢新星、陈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卢新星,陈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945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

负责人:沈葵揆,行长。

被执行人:卢新星。

被执行人:陈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新星、陈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8736.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已布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健民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