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100号
申请人:秦文元,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宋银平,女,住齐河县。申请人秦文元与被执行人宋银平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宋银平所有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银平所有的鲁N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静媛 来自: